【觀點】警暴頻傳,示威者武力升級——反送中抗爭運動暴力升溫分析(1/3)

政府失能下的香港(一)

此刻的香港,代表公共意志的民眾與表彰公權力的警察、港府,其兩者之間早已沒有信任,也沒有共識。

香港反送中示威運動延燒至今,已然超過五個月之久,警方發射超過九千枚催淚彈,四千名以上11至83歲的學生與民眾遭到逮補,警民傷病人數不計其數,示威行動遍佈香港全境,同時也引發全球遍地開花的聲援行動。從一開始的和平示威遊行,演變至今日警方及示威者雙方暴力衝突皆不斷升級的局面;從示威初期為撤回逃犯條例的訴求而上街的行動,到後來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為名的號招、目標轉變為更著重於調查警方過度執法、爭取香港民主發展的「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而香港政府除了至9/4,示威活動持續三個月後,終於撤回送中條例外,始終沒有針對其他訴求提出任何正面回應。

近期警方攻入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等事件,以及示威者用汽油點燃意見不同民眾的影片,也讓許多人開始疑惑,為什麼港警狠得下心做出這樣的行為?為什麼示威者的暴力似乎沒有在輿論上得到同等的檢視?不同質疑的出現,各方聲音的表彰,讓香港示威運動的爭議性逐漸攀升,現況的複雜程度也持續上揚。以下,筆者將用多個面向的切入方式,解構目前香港示威運動仍舊沒有一個明朗的終點,且暴力衝突持續攀升的原因。


「元朗事件」成為示威者抗爭手段極端化的引爆點

香港整起反送中運動中,一開始的示威行動,即便人數眾多、發起三罷(罷課、罷工、罷市)活動、癱瘓街道,示威者都仍舊採用和平集會的方式在表達訴求。甚至在6/12警方開始動用催淚彈、橡膠子彈、布袋彈等武力鎮壓之後,大多數示威仍舊保持和平表達訴求的行動,尚未出現勇武示威者這個群體。然而7/21晚間,元朗地鐵站爆發白衣人無差別攻擊事件,大批白衣人突然闖進元朗地鐵站攻擊站內及車廂內的市民,造成多起記者、民眾受傷,而警方卻在事發39分鐘後才到場,被指控忽視民眾的報案及求救。同時警方與建制派議員何君堯也在事發之後被傳出與白衣人握手致意、交談,疑似警黑合作的證據。元朗事件發生至今,儘管已逮捕35位相關嫌疑人,卻僅有6位被起訴,遠遠低過已被現場影片清晰拍出臉部特徵的施暴者的數量。而整起事件的重重疑點,伴隨多方陰謀論逐漸浮上檯面,造就警民之間矛盾的直線上升,民眾對警方的信任也瀕臨崩解。

根據由香港中文大學民調專家李立峯博士領軍的團隊所進行之《「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現場調查報告》顯示,在6/9反送中示威遊行甫開始時,絕大多數的民眾(92.6%)皆是為了表達希望政府能撤回逃犯條例這個訴求而上街。甚至到了6/15港府表明將暫緩逃犯條例修訂後,6/16的調查顯示,民眾訴求港府能全面撤回條例的意願不減反增,來到了94.8%,為整份調查中以此訴求為參與示威原因的至高點,也再再顯示了當時撤回條例對示威者的重要性。然而自警方過度執法事件頻傳之後,民眾因不滿警方處理示威手法而參與行動的比例大幅提升,自原先的88.9%(6/16結果)至元朗事件過後攀升至98.3%,遠遠高過當時仍將撤回條例作為主訴的85.1%。同期,以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其參與示威的訴求,也佔有94.9%之多,說明了元朗事件中警黑合作的嫌疑與政府迴避的態度、消極的作為,是此次運動中政府、警方與民眾之間信任垮台的重要關鍵點。

元朗事件之後,示威者表示他們意識到「警方擁有絕對武力,且選擇性執法,民眾必須自己保護自己,才得以在警黑合作的情況下求得自保。」(BBC報導)自721起,示威者在行動中所採用的抗爭手法、暴力等級便逐漸提升。許多溫和派示威者表示,在暴力持續升級的前期,其實他們也都曾對一些激烈的抗爭行動,如在公共場域縱火、拋擲汽油彈、拿磚頭砸向警察等,感到困惑與不支持。但隨著警暴的愈發嚴重、警黑合作的嫌疑、被自殺被消失的傳聞不斷傳出、被拘留的示威者遭受性暴力等事件頻頻傳出,以及政府的始終不回應,示威者的武力提升,就在失信於政府與恐懼公權力的社會氛圍下,成為了可以理解的行為,也是許多示威者相信——能讓政府傾聽民意的必要手段。


缺乏約束的公權力,成為法治崩臺的主因

以法治社會的觀點來切入,許多支持港府及警方的民眾時常會用「這樣的情形在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來作為論點。確實在美國,當示威者的行為足以威脅警察的生命安全時,警察是有權開槍的。然而這樣的機制是建立在雙方的權利皆有被保障,權力皆有被約束的法理基礎之下。美國警方在對示威者執法之時,是清楚了解自己在「合理執法權」與「執法過當」之間的界線;同理,示威者也知道自己在抗爭與過度使用暴力之間的分界。雙方都知道自己前方的那條界線是什麼,也知道自己越線後該面對的風險與責任,才是法治精神的展現。反觀香港,政府不斷濫用「根據法律(According to law )」來作為回應的起手式,警察也用相似的模式在逮捕示威者,然而兩者卻都始終沒有說明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法理基礎以及政府將如何約束警察的執法。種種以根據法律為名,卻沒有實質法理基礎為依據的行為,造成民眾對於警察與政府信任的完全崩解。

當示威者作出越過法律界線之事,如砸店、破壞公共建設、傷及無辜民眾等行為時,是需要承擔相對法律責任與付出代價的。而目前的情況,也能看到不少示威者被逮捕、起訴、拘留等。然而強調法治社會的港府一直忽視的是當警方違法時,有誰可以主持正義呢?有誰可以去約束他們的行為呢?如果只有一方是在法理基礎下受到制裁的影響,而另一方則缺乏這樣的管束,那是否還能稱作法治社會呢?香港的司法獨立性,也相對的會受到民眾及支持示威者的群眾質疑。

港府自示威運動以來,始終強烈譴責民眾違法行為,卻從不針對民眾反映警方濫權、違法侵害人民的行為作出回應與作為。警方對於警暴的質疑,始終用其為正當、合理武力回應,對於示威者於拘留時遭受警方性暴力的控訴,也始終以指控與調查不符或絕無此事作為答覆。即便在多達五百名以上示威者遭到起訴,四千名以上示威者遭到逮補的現在,仍舊沒有一名警察因為執法過當而被懲處或調查。回到近期事件,在未經立法會通過就直接行使緊急法並頒布《禁蒙面法》的情況下,港府限制了人民蒙面的權利,但自頒布那天起,警方仍舊是全副武裝,不配戴警徽、證件、未縫繡編號,再度與同一個社會下,民眾所接受的法理管束,形成強烈不平等對比。

法治精神的基礎,本是讓所有在法律管束範圍之內的人們,包含人民,包含行使公權力之人,皆了解自己在觸犯法律時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並在其真的觸犯法律之時,根據律例,將其繩之以法。然而現在的港府,早已讓人不禁懷疑這樣的「法治」基礎究竟仍然是用法律在約束全體人民的行為及維繫社會的平和,還是用法治為名,卻選擇性放任公權力的擴張,將其排除在法治之外,行統治者凌駕於法理之上的人治極權之實。


意識形態的操弄,造就牛頭不對馬嘴的反對

許多親中派媒體皆用「港獨廢青」、「港獨暴亂份子」等詞彙,描述街頭示威者。親中派民眾也多次表示他們反對此次運動的主要原因,正是因為反對香港青年「港獨」的意識形態。他們認為香港即便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下,仍舊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今日的抗爭,就是一個鼓吹國家分裂的行為。

然而綜觀反送中運動,即便香港獨立的旗幟曾在示威活動中出現,但從未成為民意主流,也始終不屬於五大訴求中的任何一項。從香港大學在2019年六月所做的身份認同民意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到,76.3%的港人認為自己是香港人或中國的香港人、35.8%為混合身份。而香港中文大學於2017年所做的研究中也顯示港人對 2047 年後香港的前途問題多採支持一國兩制的態度(71.2%),僅有11.4%支持港獨。

同時也有許多人針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句口號中「光復」與「革命」這兩個用詞提出爭議,並將其與港獨畫上連結。然而香港中文大學教授李立峯就曾在報導者的訪談中指出,「光復」其實是一個在香港普遍被運用的詞彙,在光復元朗、光復上水,都曾被使用過,與港獨這樣的意識形態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革命」也是一個普遍理解用來形容對抗強權這類行為的用詞,並非直指主權上面的顛覆。

但目前,不論是特定立場媒體的選擇性報導、社交媒體上的片段資訊、有心人士刻意誤導與造謠、甚至是閱聽者的選擇性接收資訊,種種綜合之下,都造就或助長了利用意識形態操弄而產生的牛頭不對馬嘴的矛盾。即便是在澳洲的聲援行動中,我們都不難看到有許多民眾都將「港獨」視為反對示威運動的主因,而非就五大訴求提出不同觀點,這也直接造就了不同派民眾間無法溝通對話,矛盾持續上升,甚至開始出現肢體衝突、暴力相向等事件的現況。


結語

由示威者文宣組製作的雙語文宣中可以看見,示威者們分別針對各式外界質疑的暴力行為進行說明,包括他們為何要繼續抗爭?為何要攻擊商家、店面?為何要縱火?為何要癱瘓港鐵?等等。然而綜觀所有的行為的解釋皆有同一個主因,那就是——「政府始終沒有回應」。

此刻的香港,代表公共意志的民眾與表彰公權力的警察、港府,其兩者之間早已沒有信任,也沒有共識。民眾與主權者之間建立的社會契約(註一),也早已不復存在。誠如英國社會理論家、哲學家洛克曾在名著《政府論》(註二)中點出:「政治正當性來自被管治者的同意。除非被管治者同意,否則政府不具正當性。」人民賦予政府為其發聲、管理眾人之事的權力,因此政府的權力應當用於服務人民,而非迫使人民服從,甚至在人民遭受暴力脅迫之時,成為加諸暴力施行的角色。

現今的香港政府,不只不再是作為保護人民的角色,反倒更像無實質作為,卻用唇舌功夫火上加油,隔岸觀火的旁觀者。他們始終不正面回應示威者,不僅失去人民將管理的權力賦予其所有的意願,不再具有管制人民的正當性,更淪為一失能之政府。說到底,港府淋漓盡致的失能之治,才是警暴頻傳,示威者武力升級,反送中抗爭運動暴力不斷延燒的罪魁禍首。

參考資料
註一:盧梭《社會契約論》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
註二:洛克《政府論》‘The argument of the [Second] Treatise i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not legitimate unless it is carried on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John Locke.

(本文同步刊登於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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